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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
编辑:王尚荣     发布时间:2017-02-25    浏览:5244

1、学院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学院在从事教学过程中购买的设备、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4、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财政)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5、发票由专人负责领取和管理,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6、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使用登记薄;

7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8、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9、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计划财务处

                    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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