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要聚焦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开发,深化前期论证。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本编制前期工作,报请审批的报告、设计等文本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无建设标准的结合实际需求,并按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及规模,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审批部门须按规定对报告、设计等文本组织评估或评审。严禁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走过场”,严禁项目前期工作“走形式”。
第三条 规范项目决策。成立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决会),市投决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工作部署。市投决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决办)设市发改委,作为市投决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或政府直接投资不超过200万元,且不新增用地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及以下,或政府直接投资200万元以上,或用地规模在500亩以下的项目,由市投决会研究决策;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采取应急决策的方式;总投资超过3亿元或用地规模超过500亩的项目一并报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三会合一”方式集中研究(由市投决办商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上会);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直接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市投决会研究决策的项目,市投决办按规定组织评估或评审,征求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投决会审议决策,未经评估或评审的项目,不得提请市投决会审议决策。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为规避相关决策程序,授意工程咨询机构故意压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搞“钓鱼”工程。
第四条 严格立项审批。市发改委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市人民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及市人民政府决策同意建设的不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项目,市发改委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决策审议意见,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须有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市财政局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明确项目建设工期(含报建环节)。投资估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市人民政府决策审定的投资额度,并以此投资估算作为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因特殊情况,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须重新履行项目决策程序后,市发改委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审批建设楼堂馆所、宽马路、新地标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对未落实资金来源或未制定资金平衡方案以及建设资金来源违规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五条 严格初步设计审查批复。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同步编制,并可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复。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方案,其建设投资可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行业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六条 严格概算审查和调整。市发改委为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和概算调整批复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可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改委核定额度后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审查可单独评审,也可与初步设计评审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投资估算的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市发改委审核或审批投资概算时,如发现超出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市发改委审核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重新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确保投资概算不超出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投资估算的10%。对于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确需调整的,市发改委委托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审定后依程序调整。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项一码”制度。市发改委及负责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相关部门,须按照国家关于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要求,落实“一项一码”制度,对于未取得代码的项目,各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严格项目实施监管。加强对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的在线监管。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开工前按季报送、开工后至项目全部竣工投入使用期间按月报送),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送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涉密项目书面报送)。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可对在建项目采取现场核查或委托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投资概算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概算变化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严格预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须按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第十条 严格竣工验收和结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资金使用,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并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竣工验收等,项目结算须在竣工后1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严格投资概算审计。市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概算问题查处。对于超概算100%以上的或超概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前,市发改委须先商请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分析原因、划清超概算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严格超概算项目惩戒问责。对项目投资概算,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对超概算项目按以下规定予以惩戒:
(一)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超概算资金筹措任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1000万元封顶,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算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市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因工作拖延增加的概算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合理分清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拖延1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10%,拖延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承担的责任各解决20%,以此类推。其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干线公路、水利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安排超概算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商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主要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算的,依法依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三)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省、市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评价或评估情况纳入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联系发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推动项目精准管理。
第十五条 依规处理本规定印发之前的问题。对于本规定印发前的项目超概算问题,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湘潭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3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114号)规定处理。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应对照有关规定自查投资概算执行情况,对于超概算的项目,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改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因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的主要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由市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项目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