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
宣传工作的通知(湘人口办发〔2014〕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2013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委印发了《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决定》、《意见》、《决议》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对做好新时期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统一认识,规范宣传,提高实效,特编写《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见附件),并确定2014年5月为全省“单独两孩”政策集中宣传月,各地各级同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
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对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深远。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加强高层倡导和正面引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单独两孩”政策依法稳妥扎实有序实施。
二、把握政策实质,严肃纪律要求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内外舆论广泛关注。各地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决定》、《意见》、《决议》、《实施办法》、《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等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精神实质,宣传贯彻落实好“单独两孩”政策。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程序,统一实行归口管理,由宣教工作业务科(站)、股(室)按宣传提纲内容组织对外发布。对外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单独两孩”政策的宣传普及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政策知晓率的重要内容。
三、丰富宣传形式,扩大政策影响
各地要主动商请党委开云(中国)门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政策解读、媒体管理和舆情调控。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答记者问、集中采访、发布新闻通稿、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解读政策,对有生育意愿且符合政策条件的育龄夫妇,引导他们合理安排生育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耐心疏导,做好解惑释疑工作。要加强社会宣传,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以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群众文化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要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契机,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贡献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意义,扩大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促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和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广大群众更加主动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促进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的更加完善。
各地要及时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和通报情况,并以市(州)为单位,将活动开展、稿件刊播、文图资料、典型经验等情况报送我委宣教处。联系人:陈波,联系电话:0731-84698106,电子邮箱:4698106@163.com。
附件: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4日
附件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宣传提纲
一、政策背景
(一)如何看待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贡献?
答: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我们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问题,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今年是建国65周年。65年来,中共中央的领导核心和领导同志都是高度重视。毛泽东同志提出:人类要自己控制自己,实现有计划的生育。从上世纪70年代,我们国家就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邓小平同志将人口纳入现代化的总体战略,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江泽民同志把人口问题提高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提出了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胡锦涛同志强调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求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计划生育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而且作出了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这都是我们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医疗卫生条件改善,全国总人口迅速从5.4亿增长到1970年的8.3亿,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0.5‰。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矛盾非常尖锐。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果断作出了在全国的城乡推行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1982年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2002年国家正式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40多年来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1.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从1971年到2013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3.33‰下降到4.92‰,年净增人口数从2237万下降到668万,总和生育率从5.4下降为1.5到1.6。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我们国家提前实现了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着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我们的生育水平和发达国家相当,就是坚持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果。
2.人口对资源坏境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改善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40多年来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升,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发展状况也大为改善,婴儿死亡率从上个世纪70年代初的47‰下降到2013年的9.5‰,孕产妇死亡率从10万分之120下降到10万分之23,平均预期寿命从61岁提高到75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全国总人口可能会比现在多出4亿左右,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将比目前低20%以上,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可能达到今天的水平。
3.创造了较长一段人口红利期,为经济长期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能取得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计划生育功不可没。人口增量的下降为提高人均卫生、教育投资水平创造了条件,促进了人力资本的提升,充裕的劳动年龄人口和较低的人口抚养比形成了十分强劲的人口红利,人口有效控制和经济快速发展这两大奇迹相互促进。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红利对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超过20%,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
4.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我国计划生育为减缓全球人口增长速度、消除世界贫困作出了重要贡献,使世界70亿人口日推迟了五年,为发展中国家解决人口与发展问题也作出了表率。中国在落实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上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受到了高度评价。事实证明,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定不移推行计划生育,符合国家发展的总体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
(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答: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经过全省各级各部门的多年不懈努力,我省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人口管理步入法治轨道,行政理念发生根本转变,工作机制得到实践肯定,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得到有效缓解,为经济长期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1970年以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由30.8‰下降到2013年的13.65‰;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1.6‰下降到2013年的6.46‰;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8下降到2013年的1.8;全省累计少生3700多万人。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我省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人均占有水平将下降三分之一。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近40年的人口红利期,极大缓解了人口过多对就业、交通、教育等的压力,促进了省域竞争力的提升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普及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知识,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改善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在全国率先构建比较完备的全员人口信息,率先建立比较健全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机制。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政策是完全正确、符合国情省情和群众根本利益的。这些成就的取得,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得益于我省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重大贡献;得益于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
(三)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经验是什么?
答:一是确立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建立了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形成了党政负责、部门协调、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完善了目标管理“一票否决”考核机制。三是坚持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管理服务网络。四是形成了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讲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队伍。
(四)当前我省人口省情具有哪些特点?
答:湖南作为中部省份,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和统计公报数据看,人口省情具有以下特点:
1.湖南是一个人口总量大省。2013年末,人口总量为7218万人,在全国各省区市中位列第7。目前世界人口总量约为71亿,每100人中就有一个湖南人。从2006年开始,我省进入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后的惯性回波期,“十五”期间我省年均出生约75万人,“十一五”期间年均出生增至约85万人,“十二五”期间年均出生将达100万人左右。据目前全省年均死亡人口45万测算,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湖南年均人口净增长约为50万左右,相当于每年要净增加一个中等偏上县的人口。
2.湖南是一个农村人口大省。全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53.35%,比全国高近6个百分点。
3.湖南是一个流动人口大省。全省流动人口1323万人,占总人口的18.33%。流出人口1278万人,居全国第3位。跨省流出人口890万人,其中流入广东660万人,占74.16%。在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481万人,占36.36%。
4.湖南是一个老年人口大省。全省65岁以上人口占到常住人口的10.59%,比全国高0.89个百分点,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十位。
5.湖南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大省。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为1.06亿人,其中湖南有654万人,占全省人口总量的9.1%,在全国排第6位。
6.湖南是一个人口密集大省。全省土地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2.2%;人口密度为339人/平方公里,比全国139人/平方公里多出200人。
(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国家人口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1.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结构变化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加速等问题,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首次下降,减少345万人,据测算,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从我省看,2013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达708.4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0.59%。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家庭规模不断缩减,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加大,独居老人增多以及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影响了人口的可持续发展。2012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仍高达117.7,远高于103-107的正常水平。我省“五普”、“六普”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均高于正常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望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适当扩大家庭规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提升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
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已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总和生育率呈现稳中有降,人口增长惯性趋弱。全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5-1.6,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相当,我省为1.8左右。专家研究提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为宜。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既能够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又能够避免全面放开两孩生育可能带来的出生人口堆积问题,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六)目前,我省是否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机?
答:是。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我省保持多年低生育水平。我省的总和生育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8左右,低于2.1的更替水平。总和生育率长期低于更替水平,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全省65岁以上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0.59%,比全国高0.89个百分点。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五普”“六普”时分别高达126.16、123.23,虽呈下降趋势,但远高于103-107的正常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改善人口结构。三是家庭规模持续缩减。“六普”数据显示,我省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32人,比“五普”的3.46人减少0.14人。全省现有一个存活子女的育龄妇女共675.26万人,独居老人的比例提高,家庭养老和照料护理等传统功能有所弱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会改善家庭规模。四是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的生育观念正在形成。1980年,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指出:“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因此,当前,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条件成熟、时机有利。
(七)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
答: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等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放松。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四化两型”建设的关键时期。作为全国第七人口大省和第三流出人口大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水平偏低一直是我省的基本省情。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总人口还将持续增长,我省的基本省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持续紧张的状况不会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取消了、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放松了的想法是错误的、是不负责任的。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误判,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任何摇摆,都将产生波及全局、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因此,我省将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依法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按照中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计生家庭和谐发展、计生事业稳定发展,为加快我省“四化两型”、推动“三量齐升”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八)现阶段我省会不会实施普遍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答:不会。首先,逐步完善生育政策要依据中央的统一决策部署,在国家指导下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明确表态,没有时间表。其次,我省面临的人口压力仍然很大,根据相关调研论证,如果现阶段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短期内将引起出生人口大幅波动,出现较严重的出生堆积,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再次,如果现阶段实施普遍两孩政策,从长期看,将形成周期性出生人口波动,总人口持续增长,人口峰值推迟到来,影响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的实现,给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政策解答
(九)我省什么时候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答: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的公布时间。
(十)我省“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一方为独生子女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夫妇,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十一)在我省,独生子女是指哪些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2.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十二)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议》并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妇就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十三)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城乡差别吗?
答:我省实行“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均可以申请再生育。
(十四)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其父母没有办理或者遗失《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
答:可以。“单独两孩”的审批,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可以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十五)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夫妇双方都是外省户籍,能否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答:不能。该对夫妇应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十六)“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分别是什么?
答: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
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具体办理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单位)正式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按以下实际情况判定: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十七)“单独夫妇”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再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妇双方2寸免冠近照各2张;
4.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户口本(开云登陆入口)、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可不提供结婚证);
5.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各自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或其父母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其父母长期异地居住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的,由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但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一方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由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证》。独生子女一方系与养父母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养父母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证明。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及另一方只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乡镇(街道)计生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我省“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1.申请。认为自己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妇,首先到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级专干)或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或者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再生育审批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然后由申请人持《再生育审批表》在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最后由村级专干在5个工作日内代申请人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办证材料,也可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2.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决定受理。经手人应将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条形章(注明核对人姓名),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申请人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婚育情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向县级发证机关递交《再生育证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审批。发证机关应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意见,报发证机关再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统计信息机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内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信息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街道)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的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5.延期与换发。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再生育证》可办理四次延期,每个年度办理一次。在续延的有效期满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再生育证》,原《再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十九)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尚未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需要办理《再生育证》?
答:需要。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二十)在《决定》通过后、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已生育第二个孩子,该如何接受处理?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二十一)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夫妇”,是否要接受处理?
答:是。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二十二)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追回?
答: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追回。
三、其他问题
(二十三)为什么把“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简称为“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后,很多媒体将其简称为“单独二胎”政策,这种表述不准确。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因为该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单独夫妇”的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该政策了。
(二十四)我省会不会出现“单独夫妇”《再生育证》办证难现象?
答:不会。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证不仅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证》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便民举措,防止出现办证难:一是可在网上下载申请表。省人口计生委在官方网站上提供表样,“单独夫妇”可下载打印,按照申请程序的要求办理。二是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把再生育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办事流程,并提供准确信息。三是一次性告知。对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提供咨询服务,并对申请办理生育二孩所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性告知,实行首接负责制。在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或村级专干代为当场更正。四是即来即审。乡镇(街道)计生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五是限时办结。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依法尽快审批,最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审批的,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六是特事特办。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委托父母或近亲属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可以上门办理。
(二十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导致我省出生人口大幅增加和生育堆积现象,大大增加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压力?
答:由于受历史存量堆积和增量影响,“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初期,我省的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会有一定回升。但只要通过科学预测、合理安排、宣传引导、及时预警等配套措施,可以将短时间内总和生育率和出生率波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湖南省全员人口数据显示:目前,全省现有一个存活子女的育龄妇女共675.26万人,其中符合“单独”条件且有意愿有生育能力的育龄妇女大约27.48万人,约占全省人口总数的3.83‰。生育政策调整后,如果第一年有30%的再生育,全省人口出生率将提升近1个千分点;第二年有50%的再生育,提升2个千分点左右;第三年有20%的再生育,提升0.7个千分点左右。综上分析,实行“单独两孩”政策,即使在3年内全部释放这部分人的生育力,既不会大幅提高我省人口出生率,也不会形成严重的生育堆积现象。
此外,我省的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7500万人、2040年前后总人口峰值7700万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据预测,政策调整后,全省每年出生人口不会有大的增加。虽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仅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人口规模,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但是,希望符合生育两孩条件的夫妇,从更有利于孩子今后就学、就业的角度和自身健康出发,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安排生育时间。
(二十六)“单独夫妇”是否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具体医学检查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是政府主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一,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保障的免费服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每孩次可以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1.实验室检查9项,包括阴道分泌物检测、血液常规检验、尿液常规检验、血型检测、血清葡萄糖测定、肝功能检测、乙型肝炎血清学五项检测、肾功能检测、甲状腺功能检测;2.病毒筛查4项,包括梅毒螺旋体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IgM抗体和IgG抗体测定、弓形体IgM和IgG抗体测定;3.影像学检查1项,为妇科超声常规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群众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接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