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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登陆入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编辑:谢超伦     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3954

开云登陆入口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消防、通信及网络等工程)。其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和与学校校企合作由企业方负责投资组织实施捐赠给学校的工程项目,均属于工程项目审计对象。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中,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由纪检监察室自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应急抢修的工程项目,不再进行预算审计,抢修施工后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中,结算在5万元(含)以内工程项目,由纪检监察室自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结算在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结算审计;预、结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按湘潭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须报送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不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第七条  凡须送至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工程项目职能部门送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进行变更或签证,按《开云登陆入口基建工程及维修改造项目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工程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合同、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工程项目造价的审计。 

第九条  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 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导致合同无效风险性内容。

(二)检查合同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内容。

(三)检查施工合同中承包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原则、检验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等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审计的主要内容:

检查设计变更的程序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未审批先施工的情况,检查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真实性,是否为施工图预算未包括的内容;检查施工签证反映的事项是否准确,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评价初步设计概算是否合理、合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工程量措施费清单列项和计算是否合理,施工图预算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变更工程量和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合理,设备、材料用量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是否一致,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等相关取费是否合规。工程实施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招标清单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真实。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中, 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工程项目预算和造价5万元以内的结算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将所需实施的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资料(含项目批复资料、预算书、结算书、图纸、竣工验收单等),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纪检监察(室。

(二)纪检监察室检查送交资料是否齐全并登记和组织现场查勘后进行审核。

(三)纪检监察室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同工程项目职能部门交换审核意见,经工程项目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施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纪检监察室出具审核意见书,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发送工程项目职能部门。

(五)纪检监察室收到职能部门递交的预、结算资料后,原则上预算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结算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中, 结算造价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将所需实施的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资料(含项目批复资料、预算书、结算书、图纸、竣工验收单等),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纪检监察室。

(二)纪检监察室检查送交资料是否齐全并登记

(三)纪检监察室组织现场查勘后进行初步审核,同工程项目职能部门交换初步审核意见,根据交换意见后,由工程项目职能部门修改结算书。

(四)纪检监察室将修改的结算书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五)纪检监察室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六)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含审计清单),纪检监察室登记审计报告并计算审计费用。

(七)纪检监察室按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内容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后附一份审计报告(含审计清单)发送给工程项目职能部门。

(八)纪检监察室将结算资料送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时,应督促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进度,原则上在十个工作日应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当年安排施工的工程项目中,凡需送至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的工程项目:

(一)工程项目职能部门按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要求准备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资料及其他资料,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工程项目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核实预算、结算资料及其他资料,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由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室一同报送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财政评审。

(二)湘潭市财政评审中心现场查勘时,纪检监察室会同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参与现场查勘。

(三)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室收到财政评审报告后,分别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存档,纪检监察室不再向职能部门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

第十五条  与学校校企合作由企业方负责投资组织实施捐赠给学校的工程项目,企业方施工完成后,企业方按照校企合作合同条款投资额出具结算资料由学校合作部门(院部)审核后交纪检监察室审计,并向学校合作部门(院部)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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