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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编辑:邓洁嫔     发布时间:2024-09-12    浏览:273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 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 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联系实际、改革创新, 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每年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事业单位六级管理岗位(职)以上人员,每5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 学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六条  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二)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培训;

(三)统筹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质量评估、理论研究、交流合作等;

(四)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主

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二)协调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培训工作;

(四)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培训制度;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者同级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对象是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有计划地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学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 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类型

第十二条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 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事业单位 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 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 部署的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推进分类分级培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是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对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岗前培训专业科目包括 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 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10学时。

第十六条 在岗培训是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的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公共科目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 息化等。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 门培训机构组织,专业科目培训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 公共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 进行。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

在岗培训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或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 学时。

第十七条  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 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岗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在岗培训时间。

第十八条 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岗前培训时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在岗培训时间。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进一步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探索“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缓解工学矛盾。

第二十一条 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 以线上培训为主”的培训模式。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培训制度,建设精品课程库,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 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科研课题(项目)研究,获得科技(社科)奖项、国家发明 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能大赛奖励,通过学历(学位)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应用能力水平等考试,出版著作、省级以上国内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等,经同级事业单位人 事综合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按规定折算培训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前、在岗、转岗、专项培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诚信记录等条件,通过一定方式合理确定一批培训机构,用好用活各 类培训资源,提升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网络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培训任务。

部门和系统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 培训。

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第二十七条 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 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坚持底线思维、系统思维、全 局思维,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 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特点,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按规定列支人员培训经费。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聘期结束后不得续签聘用合同,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一般不得转岗聘用;已经转岗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岗位异动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免审批表。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 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培训机构、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湘人社规〔2024〕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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