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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登陆入口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2018-03-23 11:40 | 编稿:张淼波 

开云登陆入口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学校实行物业管理的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共设施、周边附属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学校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学校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园林绿化、道路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学校凡实行物业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监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作为校内所有物业管理的唯一业主,后勤基建处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条  后勤基建处职责

(一)协助学校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工作,代表学校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视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情况为学校是否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决策依据;

(二)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三)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四)制订《开云登陆入口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开云登陆入口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

(五)协调物业维修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情况;

(六)负责物业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

(七)负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在学校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承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清洁卫生、园林养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管理权利。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做好相关区域物业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属学校公共资源,除学校统一分配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学校物业。

第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不得将物业转租、转借。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超面积占用物业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必须严格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物业使用人如确需对物业进行装修或安装可能改变物业外观的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后勤基建处,经后勤基建处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一条  物业使用人必须遵守学校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维护物业整洁。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饲养宠物、家禽,禁止不经批准随意设立各类永久性的设施。宣传广告、宣传横幅等必须经党委开云(中国)批准,并到所在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张贴、悬挂。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张贴悬挂的广告横幅,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其进行撤除、清理。

第二十二条  除学校统一规划的商业经营网点外,禁止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商业经营摊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宣传或公益性的临时摊点(不超过24小时),须经后勤基建处批准,向所负责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学校规定对违规摊点进行撤除、清理。

第五章    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禁止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保卫处、后勤基建处报告。

第六章物业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维修范围(人工费在500元及以下的维修,维修物资由学校提供)

(一)建筑物本体。主要包括:基础、屋顶、楼板、天棚、墙面、地面等。

(二)共用部分。主要包括:楼梯间、配电间、电梯间、开水间、洗漱间、沐浴间、卫生间、大厅、走廊、通道、通道门、防火门、玻璃门窗(不含寝室内、教学行政办公室室内门窗)等。门、锁、窗、玻璃、隔断及隔断门、浴帘、冷水管、淋浴喷头、便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洗手池(含红外控制装置)、水管、水龙头、冲水阀、排气扇、照明、开关、线路、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等;

(三)共用设施。主要包括: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窨井及周边排水沟、台阶、停车场、附属场地、场地景观设施、配电间设施设备、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开关、相关机电设备等。

(四)室内设施。主要包括: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及学生公寓室内的各类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等。

1、教室的维修(含教师休息室)。包括:门、窗(含玻璃、窗帘及窗帘轨道)、锁、电铃、照明灯、电风扇、开关、线路、课桌椅、黑板、墙面粉刷、贴面砖小面积脱落、地面砖小面积损坏;

2、教学行政办公室、实验室、教师休息室及学生公寓室内维修。具体包括:

1)水管、洗手池、水龙头、床、组合柜、电脑桌、椅、灯、电热水器、IC卡表、电风扇、毛巾架、晒衣架的维修;

2)门、锁的损坏维修;

3)室内窗户、玻璃、窗帘的损坏维修;

4)室内插座、开关等的损坏维修。

第二十六条  报修程序及维修管理

(一)物业公司通过后勤基建处一站式服务平台报修清单进行维修。

(二)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调校、修整、加固、小型维修维护,必须于报修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公共设施、附属建筑和构筑物、教室,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学生公寓室内维修、教学行政办公室、教师休息室及实验室室内维修等零星维修,直接通过后勤一站式服务平台报修。

(四)凡报修后未得到及时维修的,可根据维修的不同类型,分别向后勤基建处提出投诉。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后勤基建处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后勤基建处的委托和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不得在学校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任何有偿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后勤基建处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及物业使用人,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依据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结果审核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  如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可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调查核实后,确属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的,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重新协助组织招标,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开云登陆入口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评分细则》为本办法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