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直聘实验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稳定实验员队伍,增强职业归属感,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准 入
第一条 学校直聘实验员是指经学校批准,面向社会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由学校聘用在实验教学岗位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实验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 理
第二条 学校各用人单位是直聘实验员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学校考勤、请假管理制度,全面考核直聘实验员的表现,并报学校人事处存档。
第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直聘实验员的工作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合同的依据。
第四条 各用人单位应统筹安排,加强对直聘实验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培训手续、经费及协议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建立直聘实验员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晋升、岗位续聘等工作的依据。聘期内直聘实验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第三章 待 遇
第六条 从本规定实行之月起,新进直聘人员试用期内(试用期为3个月)应发工资为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加400元/月。直聘实验员转正后(从转正月开始)应发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在校工龄工资、和学历或职称工资等四项构成。基本工资为每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直聘解剖实验员为1000元/月,其他专业直聘实验员为800元/月;在校工龄工资:按在校工作1年计30元的标准计入月工资,每年的1月1日起执行;学历或学位工资(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①学历工资(自取得学历学位的次月计发):按全日制大专200元、非全日制大专100元,全日制本科300元、非全日制本科200元,硕士学历学位 400元的标准计入月工资;②职称工资(转正次月计发):按初级 100元、中级200元、高级400元的标准计入月工资。
第七条 课酬:直聘实验员的课酬与在编实验员同工同酬。
第八条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及科研奖励:年度绩效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参照在编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合格的发放500元、考核等次优秀的发放800元,不合格的在次年1月份基本工资中扣400元,累计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直聘实验员以开云登陆入口教师的身份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其科研奖励与在编教师相同。
第九条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学校为直聘实验员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及生育保险)。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直聘实验员在校工作年限超过三年的,学校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学校支付月总额的50%,暂定为100元/月/人。
第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进行内部二次分配时应充分考虑直聘实验员的利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