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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登陆入口章程
2019-04-04 10:33 | 编稿:刘佳 

开云登陆入口章程

序  

开云登陆入口(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15年创办的广德高级护士学校,20018月,由原湘潭市职工大学与湘潭市机电工业中专合并组建湘潭职业技术学院;200411月,原湘潭卫生学校整体并入;20156月,更名为开云登陆入口。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立足湘潭、面向湖南,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坚持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多元并举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专业技能硬、综合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成为医疗卫生行业人才培养的摇篮。

学校面向未来,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立德树人、砺能就业、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和“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践行“广德爱众、砺能善医”的校训,对接医卫行业,按照“源于医卫行业、服务医卫行业、引领医卫行业的专业建设理念,将学校打造成为教育教学水平高、服务能力强、质量过硬的医卫高职院校,为地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开云登陆入口,简称“医卫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Xiangtan Medicine &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简称“XTMHV College;学校域名为www.xtywzy.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6号(本部)、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54号(河西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湘潭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负责审核学校章程,任免学校相关负责人,监督学校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指导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学校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医药卫生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开云登陆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聘请法律顾问,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主动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大专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开展交流合作,实行开放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和本校实际,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学校围绕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需求,目前设有护理、助产、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卫生信息管理等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拟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互惠互利”的原则,注重应用研究,开展协同创新,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罚制度,对完成学业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与国(境)内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

第十九条  学校。。校招生方案,自主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不断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登陆入口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按照分工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也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事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专业(含专业方向)设置(含新增、调整、停办);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5、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学校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结项及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3、自主设立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委托学术委员会调查和裁决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以上人员、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委员人数为2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采用个人自荐、民主推荐、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二级教学院(部)根据需要,自主确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尊重、支持并依法保障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开云登陆入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开云登陆入口委员会(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校团员青年健康成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行使权力,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代表(不少于40%)为委员的学生工作委员会。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研究、讨论、解决学生服务事务、学生管理事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对关系学校发展、涉及学校或师生重大权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决策前应召开教代会或学生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按规定公开。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问责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部组织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协调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院(部)。

学校实行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院(部)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和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单位专业设置、教学改革计划及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单位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单位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工作量核算;

(八)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单位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力和职能。

第三十七条  院(部)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和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拟订及实施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案;

(五)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提高科研水平,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七)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八)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

九)主持制定本单位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十)定期向学校党委、校长和本单位教代会报告工作,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教职员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提交教代会审议或讨论通过;

(十一)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院(部)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干部管理、学生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以及安全维稳工作;

(五)指导本单位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工作;

(六)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及统一战线的工作;

(八)完成校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议题由院(部)院长(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商定,院长或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请示。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聘用、进修、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四十条  院(部)根据需要,自主确定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部)设立工会组织,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院(部)下设学科或专业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参与学校管理;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岗位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树立良好的师德,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及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教职工根据岗位聘任,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创新体制与机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发展,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开展学术交流,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倡导离退休人员关心、参与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入学、取得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

学生与学员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依规参加各类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校园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方面的指导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八条  学员入学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补助收入、举办方财政投入、学校事业收入、学校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加大办学投入,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完善内控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强化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付的资产、学校利用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资产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债权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规范资产使用、处置行为,强化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学条件,统筹规划建设各类基地(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体系对校内外开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后勤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师生员工娱乐健身设施,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稳定,建设和谐平安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医疗进社区、医药下乡、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推动校企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联合办学、订单培养、职业资格证培训等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托湘潭职业教育集团平台,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校企协同创新,为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创造条件。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参与、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发挥咨询、审议、监督、支持和联络的作用。

理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主要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对学校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促进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履行理事会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资金。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的核心图形既似一朵出淤泥而不染的白莲花,也似“白衣天使”的护士帽;呈中轴对称的图案融合了“湘潭”拼音首字母“XT”、象征医学“治愈”的“双蛇”以及“卫生健康事业”中“卫”字拼音首字母“W”等元素;校名字体采用了毛泽东手书体,集中体现学校的地域文化;图形中的“1915”为学校的创立时间;校徽标准色彩为蓝色,彰显学校严谨的教学传统,预示学校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1014最终校徽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旗面正中绘有学校校徽,旗面下方为学校中英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校友返校日)为每年的103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湘潭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变或因学校发展需要修订时,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教代会讨论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工作。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